出口申报多报少出,影响出口退税,后果严重吗?
发布时间:2020-09-27 来源:
一家外贸公司,在出口一批货物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在报关时将出口货物数量多报了,影响了出口退税,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经S海关调查,2017年 11 月 12 日,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一次成像胶卷,申报数量为 5000盒,单价为 8.5 美元\盒,申报总价为42500 美元,申报税号为 37012000,出口退税率为 13%。现场海关经查验,实际货物数量为 3000 盒,总价为25500 美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多报少出,影响出口退税,应当受到海关的相应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前引案例中,当事人将出口货物的数量从实际为3000盒申报为5000盒,总价从实际为25500美元申报为42500美元,已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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